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60号第二条)
四、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
(二)适用范围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二条)
(三)核算要求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三条)
(四)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四条)
六、血站有关税收问题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财税字[1999]264号第四条)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财税字[1999]264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