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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2 熊猫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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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97号第一条)

二、主要条件

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财税〔2012〕97第二条)

(一)发行单位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财税〔2012〕97第二条第一款)

2、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二条第一款)

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二条第二款)

4、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附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二)生产质量

为普制;

财税〔2012〕97第二条第二款)

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

(三)图案、规格及成色

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财税〔2012〕97第二条第三款)

三、核算要求

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免税政策。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四条)

四、免税备案

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五条)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五条第二款)

[税总函〔2019〕266号附件规定: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或金融机构办理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五、税务受理

纳税人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六条)

(一)报送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应当即时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报送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六条第三款)

六、年度资料报送备查

(一)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七条)

1、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制金币销售汇总表》及明细(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七条第一款)

2、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制金币采购及库存汇总表》(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七条第二款)

3、上一年度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开具的销售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七条第三款)

(二)属于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八条)

1、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制金币采购汇总表》及明细(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八条第一款)

2、上一年度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开具的销售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八条第二款)

七、税务检查与处理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现行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且自纳税人发生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十条)

八、政策衔接

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财税〔2012〕97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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