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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1 助学贷、中央地方债、人行贷、公积金贷、外汇贷、养老金和社保金贷;统借统还和集团内无偿借贷;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一、国家助学贷款,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二项)

二、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三项)

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四项)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五项)

五、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六项)

六、基本养老金和社保基金贷款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另见

七、集团统借统还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

附注:统借统还业务,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第一目)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第二目)

八、集团内单位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第一条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三条)


附注(一):关于集团的认定

过去集团公司必须依法办理集团登记,而现行政策取消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集团公司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如果企业法人名称中包含“集团”或者“(集团)”的字样,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成员名单中,企业就可以享受资金无偿借贷免缴增值税的优惠。

参考资料

附注(二):关于母子公司之间参照适用问题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借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也是可以参照集团企业免增值税。

参考资料

 

九、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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