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财税〔2017〕90号第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财税〔2017〕90号第八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第八条第三款)
二、土地所有者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
【思考:土地被政府收储,是否可以享受此政策?——应对收储、征收作进一步研究!】
【上海税务为B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
【税收案例:因拆迁而土地置换,是否需要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四条)
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款)
(一)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财税〔2017〕90号第四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二)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
四、政府部门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八款)
五、个人转让著作权。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