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财会〔2016〕22号第三条)
二、“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财会〔2016〕22号第三条)
三、“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
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财会〔2016〕22号第三条)
附注:附 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会〔2016〕22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