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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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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就地预缴

具体详见:

附注:建筑业跨省异地多交税款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一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具体详见:

三、异地不动产出租在房地产所在地的预缴

另见

附注:预缴申报表

详见:6.3.4 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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