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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申报资料


一、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附注(一):季度纳税期的适用对象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附注(二):小规模纳税期限的确定

1.原则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一款)

2.企业选择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

[总局解读: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申报期限

(一)销售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进口

1.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进口劳务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三、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一条)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三款)

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

(一)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附件1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附件2

(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附件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附件4

附注(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附件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附件6

附注(二):消费税及附加申报表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附件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五条规定,本文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



附注(三):填表顺序

8月1日起请关注增值税报表填表顺序:

一般纳税人:附表1→附表3→附表1→附表2→主表→附表4→主表→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附表5→主表

小规模纳税人:主表→附表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主表→附表2(附加税费情况表)→主表

涉及到应税服务差额扣除的纳税人,还需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差额征收资格纳税人适用)》

(内部资料)


四、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三款)

(一)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附件6第3项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本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废止

(七)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七项)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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