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委托代征
(一)委托海关代征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附注: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二)个人代理人的委托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