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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2.4.1 退(免)税申报的总体规定

一、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款)

(一)纳税申报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一项)

(二)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附注1:取消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2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一条第一项)

附注2:取消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3)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一款)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二款)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三款)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四款)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五款)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六款)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七款)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八款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条)

[总局解读:规定了申请退(免)税申报延期与申报免税的衔接办法。现行政策规定,出口企业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按期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应在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考虑到如果省级国家税务局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可能会出现本可以按免税申报但又过了免税申报期的情况。因此,《公告》规定: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一条第二项)

二、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一)申报表

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五项)

(二)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三)原始凭证

下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

1、出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一目)

    具体,另见:3.1.2.4.2.2  申报须提供的原始凭证、后续备案单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本文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7第3项规定:本文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及第十条第(五)项废止。]

具体,另见:3.1.2.4.2.2  申报须提供的原始凭证、后续备案单证

3、收汇资料

出口收汇核销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附件22规定,本文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之②、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2)、第十条第(四)项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附件2122,自201341日起废止]

具体,另见:3.1.2.4.2.2  申报须提供的原始凭证、后续备案单证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3第1项第1目规定,本点中“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五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本文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同时废止]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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