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国发〔2015〕10号第一条)
二、消费税
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国发〔2015〕10号第二条)
附注:基数核定
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财政部核定。
(国发〔2015〕10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