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算内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二、摊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附注(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附注(二):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