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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4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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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算内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二、摊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附注(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附注(二):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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