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
(一)扣除比例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16〕106号第一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财税〔2016〕106号第三条)
(二)计算公式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财税〔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财税〔2016〕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税〔2016〕106号第四条)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6〕106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