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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3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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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一条)

二、主要概念

(一)公益慈善事业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二条)

1、公益事业范围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第一项)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第二项)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第三项)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第四项)

2、慈善活动范围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二项)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三项)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四项)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五项)

(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六项)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三条)

1、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四条第一项)

(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四条第二项)

(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四条第三项)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1)确认对象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五条第四项第一目)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五条第四项第二目)

③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五条第四项第三目)

2)确认机构

①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五条第一项)

②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五条第二项)

3)报送资料、时限

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

①申报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六条第一项)

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六条第二项)

③组织章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六条第三项)

④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六条第四项)

4)公布名单、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五条第三项)

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五条第五项)

5)有效范围、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七条第一款)

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七条第二款)

附注:名单、有效期查询

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十四条第二款)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消

1)取消资格的

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八条)

2)取消资格且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不得重新确认的

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①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②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③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④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附注:需补征企业所得税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九条第二款)

3)取消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的

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①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十条第一项)

②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十条第二项)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变化的报告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十一条)

三、捐赠票据

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捐赠金额

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十三条第一项)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十三条第二项)

五、执行日期、政策衔接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十五条第一款)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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