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提高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调查质量,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主要概念
(一)重大案件
1.全国联查案件。
(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条第一款)
2.转让定价调查初步调整方案单案补税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条第二款)
3.涉及成本分摊管理的案件。
(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条第三款)
4.涉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案件。
(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条第四款)
5.涉及资本弱化管理的案件。
(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条第五款)
6.涉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的案件。
(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条第六款)
7.其他税务总局确定的案件。
(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条第七款)
(二)会审工作
指各地税务机关对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或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前,将审议后的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以下统称调整方案)按照本通知规定,报请税务总局组织的案件会审小组进行的会同审议工作。
(国税发[2012]16号第二条)
二、会审组织
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实行一案一会审小组制度。具体案件的会审小组成员从会审人员库中产生。
(国税发[2012]16号第三条)
税务总局应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从会审人员库中指定5名成员组成会审小组,负责会审工作;同时指定一名税务总局人员组织协调会审工作。
(国税发[2012]16号第六条)
会审小组从组成之日起至案件结案之日止,负责该案件的会审工作,案件结案后会审小组自动解散。
(国税发[2012]16号第七条第一款)
三、会审库及会审人员管理
税务总局负责会审人员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入选会审人员库的资格条件,在省税务机关推荐的基础上审定会审人员库人选,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会审人员库人选。
(国税发[2012]16号第四条第一款)
会审人员库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变动情况层报税务总局。
(国税发[2012]16号第四条第二款)
税务总局应组织会审人员库成员参加业务培训、专业交流和专题调研等后续教育活动。
(国税发[2012]16号第五条)
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实行回避制度。会审人员库成员不参加涉及本省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的会审。
(国税发[2012]16号第七条第一款)
同一案件的会审小组成员一经确定后,在该案件结案前原则上保持不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会审小组成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回避原则从会审人员库中另行指定。
(国税发[2012]16号第七条第三款)
会审小组成员在会审工作中获得的案件信息应仅用于相关案件会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国税发[2012]16号第七条第四款)
会审小组成立后,税务总局书面通知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
(国税发[2012]16号第八条第一款)
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会审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确保会审工作顺利完成。
(国税发[2012]16号第八条第二款)
四、会审内容
会审小组成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分析案情、交换意见:
(一)查阅案件调查资料;
(国税发[2012]16号第九条第一款)
(二)听取办案人员情况介绍;
(国税发[2012]16号第九条第二款)
(三)参加案情分析会;
(国税发[2012]16号第九条第三款)
(四)网络信息交流;
(国税发[2012]16号第九条第四款)
(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国税发[2012]16号第九条第五款)
五、会审决定
税务总局根据会审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案件调整方案的会审截止日期,并通知会审小组成员。
(国税发[2012]16号第十条第一款)
会审小组成员应在确定的会审截止日期前,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就法律依据、证据支持、调整原则及方法等内容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国税发[2012]16号第十条第一款)
六、考核表彰
(一)单位考核
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积极支持会审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国税发[2012]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将该单位支持会审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增加考核分数。
(国税发[2012]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个人考核
1表彰
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会审人员,由税务总局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国税发[2012]16号第十五条)
2.惩戒
会审人员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恪尽职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会审人员库: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培训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国税发[2012]1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2)不能胜任重大案件会审工作;
(国税发[2012]1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3)有违法违纪行为。
(国税发[2012]16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七、其他
(一)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双边磋商的案件另行规定。其他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由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组织协调。
(国税发[2012]16号第十七条)
(二)本规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税发[2012]16号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