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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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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释义除了原有的直接减免税额和低税率优惠外,又增加了投资抵免的优惠方式,即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公式是一般情形下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有时其所计算出来的数额并非是企 业最终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即如果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际税收抵免情形时,通过本公式计算出来的数额,还应减除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后的余额,才是企业的最终实际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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