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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5 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

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第一目)

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附件)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第二目)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第三目)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第四目)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第五目)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第五目)

 

二、享受方式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第二条)

 

三、【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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