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细化优 先适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内容相抵触】
一、一般情况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二、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三、清算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