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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2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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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97号第二条)

二、主要概念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税[2000]97号第三条)

三、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0]9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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