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一)投资方
1、选按现行规定纳税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选择递延纳税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二条第一款)
附注:递延纳税期间
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四款)
(二)被投资方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二款)
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二条第三款)
二、主要概念
(一)技术成果
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三款)
(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四款)
三、税收监管
(一)备案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二条第二款)
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部门共享
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二款)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6〕101号第六条第一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
(财税〔2016〕101号第六条第二款)
附件: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2)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4)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