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其他所得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附注:收入全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