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征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655号第一条)
(二)计税依据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国税函[2005]655号第二条第一款)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国税函[2005]655号第二条第二款)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国税函[2005]655号第二条第三款)
4.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国税函[2005]655号第二条第四款)
二、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征税项目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818号第一条)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国税函[2008]818号第二条)
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税函[2008]818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