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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补偿类:拆迁、棚户区改造,保险赔款、证券基金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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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第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财税〔2013〕101号第六条)

三、保险赔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四、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10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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