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企成果的股权奖励
(一)政策内容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第一款)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第二款)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第一款)
[总局解读: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
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第二款)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第三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第四款)
(二)主要概念
1.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
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第七款)
2.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
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第六款)
3.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
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第五款)
(三)关于备案办理
同前述“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之“(三)关于备案办理”。
(四)关于代扣代缴
同前述“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之“(四)关于备案办理”。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政策内容
1.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
2.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
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25号第二条)
3.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
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国税发〔1999〕125号第三条)
(二)适用范围
1.上述科研机构
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国税发〔1999〕125号第一条第二款)
2.上述高等学校
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国税发〔1999〕125号第一条第三款)
3.科技人员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国税发〔1999〕125号第四条)
(三)征管规定
1.资料报送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附件1)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税发〔1999〕125号第一条第一款)
2.税务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认真核对确认,并将其归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一并动态管理。
(国税函〔2007〕833号第二条第二款)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获奖人员建立电子台账(条件不具备的可建立纸质台账),及时登记奖励相关信息和股权转让等信息,具体包括授奖单位、获奖人员的姓名、获奖金额、获奖时间、职务转化股权数量或者出资比例,股权转让情况等信息,并根据获奖人员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加强管理。
(国税函〔2007〕833号第二条第三款)
(3)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奖励和股权转让等相关信息,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国税函〔2007〕833号第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