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规定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指导案例: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成品油领域税收监管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部分物流运输、工程基建等用油企业,大量违规购买、使用“非标油”,并以非成品油增值税发票进行违规抵扣;部分加油站则通过“无票销售”、账外走账等方式大量销售“非标油”,逃避税收监管。】
【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在具备数据条件地区创新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方式,探索智能预填,缩短填报时间。】
(二)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一)邮寄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二)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税发[2003]47号第四条)
附注: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税务总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参考标准》包括公用参考数据标准、按会计制度分列的34个参考数据标准以及安全要求(详见附件)。
(税总发〔2018〕32号第一条)
(2)各省税务机关应当遵照《参考标准》,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制定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并开放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税总发〔2018〕32号第二条)
三、申报要求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一)申报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二)附报资料
1.纳税申报附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六款)
2.扣缴申报附报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附注: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这里所称“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国税发[2003]47号第十三条)
四、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附件2)
附注:不可抗力的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五、更正申报
实行纳税人网上自主更正申报。2018年底前,试点单位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数据可进行网上自主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2019年底前,全国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各税种申报数据均可进行网上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
(税总函〔2018〕461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