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一条)
(一)主要概念
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二条第一款)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制发与管理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四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四条第三款)
(三)分类
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五条第一款)
1、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五条第二款)
2、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五条第三款)
(四)信息化管理
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六条第一款)
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六条第二款)
二、证件式样
税务检查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七条)
(一)皮夹式样
1、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咖啡色皮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七条第一款)
2、皮夹外部正面镂刻税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字样,背面镂刻“CHINA TAXATION”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七条第二款)
3、皮夹内部上端镶嵌税徽一枚和“中国税务”四字,下端放置内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七条第三款)
(二)内卡式样
税务检查证内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号、二维码、检查范围、检查职责、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有效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九条第一款)
内卡需内置芯片,存储持证人员上述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九条第二款)
(三)使用文字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和内卡文字均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条第一款)
三、证件申领和核发
(一)申领及条件
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首次申领税务检查证的,应当取得税务执法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二条)
(三)印制及发放
审批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三条)
附注:外出临时执行公务的核发与缴销
税务人员到所在单位管辖区域以外临时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执行公务所在地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临时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证件使用
(一)证件出示及记录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出示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时,可以告知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持证人身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六条)
(二)使用要求
1、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七条)
2、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八条)
3、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三)补发与换发
税务检查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在税务检查证所注明的管辖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发布公告后,再申请补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办法》取消“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的规定,明确了税务检查证换发情形,即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五、监督管理
(一)审验
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临时税务检查证不在审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及时报送审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二十一条)
通过比对内卡芯片信息与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中所载持证人信息进行审验,一致的为审验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二十二条)
(二)变更、清理、收缴及销毁
1、变更
税务检查证审验不通过的,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清理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二十三条)
2、收缴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在工作变动前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应当暂时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销毁
收回的税务检查证应当由发放证件机关定期销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二十五条)
六、附则
(一)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