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概念
(一)税务文书
详见:
(二)损失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三)其他金融机构
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四)存款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五)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六)最后一日的计算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七)以上、以下、日内、届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
二、税务代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施行日期与衔接适用
(一)施行日期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税收征管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衔接适用
1、行政处罚的执行
(1)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1〕54号第一条第一款)
(2)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国税发〔2001〕54号第一条第二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1〕54号第二条)
(4)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国税发〔2001〕54号第三条)
2、滞纳金计算
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国税发〔2001〕54号第四条)
3、计退利息
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国税发〔2001〕54号第五条)
4、税收优先顺次
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的先后顺序(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1〕54号第六条)
5、文书适用
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总局将于近日下发统一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以暂时制订同类税务文书。
(国税发〔2001〕54号第七条第一款)
6、其他
新《征管法》中关于税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具体操作,可以在《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具体办法公布后陆续落实。
(国税发〔2001〕54号第七条第二款)
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上报总局
(国税发〔2001〕54号第七条第三款)
四、其他规定
(一)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
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适用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