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一、主要概念
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二、暂不适用的范围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三、适用前提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第一款)
(一)办理手续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办理路径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第二款)
四、法律效力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一是对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可根据该文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受该文书约束;对文书内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对税务机关而言,……。但并非只要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就只能对其进行电子送达。税务机关在送达具体税务文书时可以根据受送达人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受送达人正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税务文书直接送达其本人,而不是必须要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研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五、送达日期的确定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
(一)税务提醒问题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受送达人及时查阅的义务
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二款)
五、纸质文书的打印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六、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