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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七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

(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

(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并自2月19日起组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系统的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和说明文档将在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网址:http://100.16.92.105)“补丁发布”栏目发布。请各地税务机关于2016年2月16日及时下载软件补丁升级包。

各地税务机关应提前做好升级应急预案,分析评估需要配套升级的相关应用系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三、工作要求

(一)试点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点方案。

(二)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做好试运行组织工作,加强宣传辅导,组织服务单位做好软件下载(安装)升级、编码维护等服务工作。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协调,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以及税务端应用系统的升级和技术维护等工作,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按时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通过可控FTP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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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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