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领用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二条)
(一)提供资料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1.经办人身份证明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发票专用章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纸质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对领用纸质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1)式样
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款)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二款)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三款)
(2)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
3.领购方式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税务核定
1.票种核定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三条)
2.专票最高开票额的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
(1)审批机关
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
(2)实地查验的范围
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第三款)
(三)限期办结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八条)
推进首次申领发票1日办结。2018年10月底前,试点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再压缩至1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
(税总函〔2018〕461号第四条)
1.专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附件6第1项规定,本条中“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自2023年2月2日起废止]
(1)企业名称;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税务登记代码;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开票限额;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4)购票限量;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6)开票机数量;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第二款)
2.专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号第七条)
附注(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第一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第二款)
附注(二):禁止非法停票
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税总发〔2018〕174号第十六项)
二、再次领用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一)用票量的调整.
1.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税总发〔2016〕165号第五条第二款)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三款)
(二)取消手工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一条)
附注一:取消发票工本费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附注二:推行网上申领、线下配送
推进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各省国税机关应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发票,选择线下配送或自行领取等方式取得纸质发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税总发〔2016〕165号第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