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一条)
一、适用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六条第三款)
[总局解读:《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条件。为更加便利地满足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公告》修改了55号公告规定的代开条件,明确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并重新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二、代开地点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三条)
三、代开流程
(一)备案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四条)
(二)提供资料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六条)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五条第二款)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五条第三款)
纳税人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七条)
(三)代开单位核对
代开单位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八条)
(四)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九条)
附注1: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详见:5.3.1 一般项目代开
(五)作废与重开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十条)
四、税务管理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十一条)
五、纳税申报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十二条)
六、比对分析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异地代开发票、税款缴纳等数据信息清分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约谈纳税人。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十四条)
七、其他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十六条)
八、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