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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二、特殊经营业务的发票管理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三、计划单列市局的职责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办法》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的职责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四、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删除:原细则中涉及“发票购领簿”、“收取工本费”、“保证人”、“保证金”、“以上以下计算”等条款

 

 

五、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材料

具体详见:《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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