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对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情形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的幅度内,确定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一)对房地产开发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地%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清算并办理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