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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除保障性住房外,我省预征率不得低于2%.凡普通住宅预征率低于2%的地区,必须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其他类型商品房的预征率。调整后,请及时按规定上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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