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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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