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能否参照上述规定,在土地成本中扣除?
答: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不同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不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