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苏环规〔2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二、本公告所称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原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1、2、3)执行。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凡纳税人能够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餐饮业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营业面积分档确定。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适用500-1500平方米档次的特征值系数。
三、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能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二)无法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
1.医院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餐饮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3.其他服务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适用税额
四、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五、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六、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
(一)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市政工程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二)建筑工地按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2.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工期进度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地上建筑面积(月)=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已施工月数/地上建筑总施工月数
七、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污染物当量数=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产污系数×装卸(堆存)数量(吨)÷污染当量值
煤炭装卸煤粉尘产污系数:3.53--6.41kg/装卸吨煤,我省暂按3.53kg/装卸吨煤执行;
煤炭堆存煤粉尘产污系数:1.48--2.02kg/(吨煤年),我省暂按1.48kg/(吨煤年)执行。
纳税人有下列防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的,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
(一)上侧风20米内已形成具有防风能力的防风带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风墙的,核减20%;
(二)装卸煤装置有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的,核减30%;
(三)建有喷水防尘装置且正常运行的,核减30%;
(四)建有封闭储煤仓的,按100%核减。
八、兼营多种业务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业务类型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九、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的,应当变更《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自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之次月起,按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应纳税额。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2.禽畜养殖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1: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 | 100以下 | 污水 | 70/月 |
(平方米) | (含100) | 废气 | 33/月 | |
100-300 | 污水 | 150/月 | ||
(含300) | 废气 | 66/月 | ||
300-500 | 污水 | 430/月 | ||
(含500) | 废气 | 100/月 | ||
500-1500 | 污水 | 720/月 | ||
(含1500) | 废气 | 250/月 | ||
住宿业 | 床位(床) | 污水 | 3/月·床 | |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
美容美发保健业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
洗浴业(洗脚、洗澡)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
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
汽车、摩托车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
维修与保养业 | 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
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
摄影扩印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
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蒸吨) |
备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特征指标按实际情况计算。
附件2
畜禽养殖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类型 | 污染当量值 | |
禽畜养殖场 | 1、牛 | 0.1头 |
2、猪 | 1头 | |
3、鸡、鸭等家禽 | 30羽 |
备注: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2号,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
附件3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建筑施工 | 1.01 |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 |
(千克/平方米·月) | ||||
措施达标 | ||||
是 | 否 | |||
建筑施工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市政(拆迁)施工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备注:
1、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本表中“市政(拆迁)施工”确定扬尘产生量系数和削减系数。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施工工期。
如纳税人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报告》、施工周报、施工计划等证明资料上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实际竣工日期依据《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材料桩基验收评定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桩基验收的抽查记录等证明资料上注明的验收日期确定;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实际竣工日期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回执等证明资料上载明的日期确定。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