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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 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决定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区域内确有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需求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税务、海关两部门应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确保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四、本公告自2019年12月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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