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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税[2017]12号

苏财税〔2021〕1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文自2021年6月9日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将上述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企业拟纳入第一批核查的,应在3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在3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除此之外均纳入第二批核查,企业应在6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在6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

  二、备案资料

  请各相关企业区分企业类别,按照我省制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备案资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软件企业备案资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备案资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等备案资料明细(详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相关纸质材料,重点软件企业一式3份,两份胶装装订,一份活页装订;其他企业一式2份,1份胶装装订,1份活页装订。相关电子文档(《申请表》和附件表格等),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1份。

  三、其他要求

  1.请各企业认真研读相关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软件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

  2.各相关企业可通过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jscz.gov.cn)“网上办事”的“税政服务”板块下载相关附件。

  3.企业如无法准确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提前履行备案手续,纳入税务部门第一批提交核查名单。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避免加收滞纳金。

  4.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信委核查情况,将2个批次的核查结果分别在省国、地税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核查不通过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

  附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备案资料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

  3.软件企业备案资料

  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备案资料

  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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