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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9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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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一)债券持有期间

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

(二)转换为股票时

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目)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一)债券利息

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

(二)转换为股票时

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

三、执行日期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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