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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448号

[税总函〔2017〕422号第二条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15〕21号)收悉。

请示中反映,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直接承贷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含大豆,下同)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中储粮要求,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回笼货款汇划到中储粮在农发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回笼货款存款专户上,最后通过中储粮直属企业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成本划拨至非中储粮直属企业。

鉴于以上情况,现就纳税人在上述交易方式下的发票开具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中储粮直属企业划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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