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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为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讲解:简易注销,包括哪些?——

(1)主体类型——包括个体、个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2)前提条件——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完结——债权债务的范围,包括: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讲解:简易注销,不包括哪些?——详见:《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第二条第(一)项——七类: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讲解:简易注销,有哪些流程?——三步走:详见:《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第二条第(二)项

1、提交资料——四大件:(1)《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4)营业执照正、副本(如丢失,或通过公示系统声明作废)

2、公示——20日——登记机关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总局解读:对于公告期届满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鉴于部门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将接受数据导入业务系统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对于在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需要复核有关部门是否提出了异议后方可办理;对于公告期届满三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经复核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及时为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3、办理注销——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申办(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监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      

【讲解:注销过程,有哪些限制?——两大限制:

(1)公示期间——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公示期满,至注销决定期间——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不得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讲解:简易注销后,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需承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第二条第(三)项: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2)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如涉嫌行政违法,并且在注销后被发现,怎么办?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讲解:哪些情形下,税务部门不提异议?——三种: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

(3)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二、    【个体简易注销的特别规定】    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致。

【讲解:个体简易注销,有哪些特别规定?——两个方面:

(1)简化资料——无需提交承诺书

(2)简化程序——无需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2)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3)对于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    【公示时间】    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讲解:公示时间,是多少?——由45天压缩为20天】

四、    【容错机制】    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讲解:简易注销中,有哪些容错?——两个方面:

(1)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五、    【平台功能】    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讲解:注销平台,有哪些新功能?——(1)全程网办;(2)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实名认证+电子签名;(3)邮寄交回营业执照,或免费声明作废】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同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注意收集简易注销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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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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