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9日
第一,主要内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新4表: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第二,施行日期——2021年8月1日——根据《总局解读》第七条:
(1)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
(2)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
注: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讲解:报表合并后,如何申报?——详见:《总局解读》第三条——分两步:
第一步,先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系统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
第二步,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
注: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讲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有哪些变化?——详见:《总局解读》第五条第一项——三个方面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讲解: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要注意什么?——详见:《总局解读》第五条第一项——分两方面:
第一,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分两种:
(1)如果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2)如果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若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第二,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如允许继续抵扣——分两种:
(1)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2)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讲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有哪些变化?——《总局解读》第五条第二项——三个方面:
(1)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讲解:消费税申报,有哪些变化?——详见:《总局解读》第六条第(一)项——两个方面:
(1)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2)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讲解: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详见:《总局解读》第六条第(二)项——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其他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讲解: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如何开具税收缴款书和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根据《总局解读》第六条第(三)项,分两步:
第一,代扣消费税税款后——应给委托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可凭该缴款书按规定申报抵扣消费税款。
第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时——不再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应填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附表,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缴纳代扣税款。】
【讲解: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根据《总局解读》第六条第(四)项: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地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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