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讲解: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安排,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讲解:哪6种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一种,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两项用途: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第二种,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 结果——用途:同第一种的两项

第三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 的办学许可证——用途: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第四种,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用途: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 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第五种,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用途: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第六种,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讲解:承诺,如何提供?——税务机关书面(含电子)告知相关事项,纳税人下载填写《告知承诺书》,签字确认】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讲解:承诺后,有哪些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核查后发现承诺不实,责改+处罚+认真虚假承诺行为——涉犯罪的,移送】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讲解:哪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两类:

(1)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期内——期满,可适用

(2)曾作虚假承诺,在纠正(或履行法定义务)前——纠正(履行)后,可适用】

五、工作要求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推行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0日

【讲解: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怎么办?——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

(1)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

(2)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书面承诺办理,税务机关事后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联网比对等方式适时进行核查。】

【讲解: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该“纳税人”包括哪些主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形,该“纳税人”为股权转让方或者受让方。】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