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税〔2021〕3号第二条)
二、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财税〔2021〕3号第三条)
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税〔2021〕3号第二条)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财税〔2021〕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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