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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税〔2021〕3号第二条)

二、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财税〔2021〕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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