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胜科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583.04立方,污泥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经鉴定,胜科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4.7亿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8年9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胜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胜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直接负责人,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该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罚金5000万元;判处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及分管负责人员、篡改监测数据的共同犯罪人员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胜科公司、第三人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胜科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7亿元;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
【典型意义】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也是长三角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向长江水域排污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向长江水域排污的犯罪行为,有效地震慑了潜在污染者,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同时,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确认排污企业依法赔偿,由其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为生态修复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不断增强推动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担负起保障长三角区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有力保护,是人民法院为长三角地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保驾护航的生动实践。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