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工业明胶用于加工皮冻
简要案情
2012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崔某指使他人从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购进工业明胶642.25吨,购进款共计1188.88万元。崔某指使被告人殷某某等人在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设立销售点,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将购进的工业明胶销往黑龙江省、北京市等地,销售数量640.85吨,销售金额达1608.29万余元,违法所得达42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从崔某处购买工业明胶6025公斤,将其中5970.23公斤工业明胶用于生产皮冻并销售,销售金额达63万余元。被告人高某等13人分别从殷某某等人处购买工业明胶用于制作皮冻并销售,销售金额从1.8万余元至53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等人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崔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608万余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陈某某等2人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有4名被告人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2名被告人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均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实践中,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存在上下游不同参与者。只有既打市场,又打源头,才能有效遏制食品犯罪的发生。其中,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而将这些禁用物质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行为,则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业明胶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被告人崔某等人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销售工业明胶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皮冻生产过程中故意添加工业明胶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应依法从严惩处。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