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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2020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评析之五
——利用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避税案
〔关键词〕税收筹划 关联关系 投资基金 税收优惠 避税
基本案情
一、检查过程
(一)疑云初现:异常投资,快手操作只为亏损
2015年,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四川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2012——2014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2013年X公司进行了一次奇怪的投资活动,头一天在资本市场购入基金,第二天基金宣布分红,一周后红利到账马上亏损卖出。
检查组查阅X公司财务账簿,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发现对Z基金的投资收益为负数,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检查人员翻阅此项投资的原始凭证,发现X公司于2013年7月8日购买了3亿元Z基金,7月15日收到现金红利3905.04万元,并于当日赎回Z基金全部份额,赎回总价值2.61亿元,支付赎回费用130.7万元,投资损失3989.9万元。
这一发现加深了检查人员的怀疑,为何此次投资时间如此短暂?为何购入后基金马上分红?为何基金分红后又立即亏损卖出?检查人员凭经验推断X公司此番操作不是正常的商业行为,目的很可能是为了避税。为了印证这一推断,检查人员又查阅了X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发现X公司在2013年申报纳税时将取得的3905.04万元现金红利作为免税收入申报,并将赎回Z基金导致的3989.9万元损失在税前扣除。
(二)陷入圃局:资料凭证合理合规
检查组询问X公司财务总监,要求其对该投资行为作出解释。对方表示,2014年X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该投资行为的专项情况说明。检查人员查阅公司提供的专项情况说明发现,x公司头一天购进Z基金,第二天基金公司就宣布分配现金红利。检查组反复研究X公司报送的相关资料,根据现有证据,该投资行为及纳税情况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检查人员感到这里面一定有问题,但一时又无从下手。
(三)迎难而上:发现关联关系,疑似滥用税收优惠
检查人员调整思路,决定扩大调查范围,从外部调查着手。在查看Z基金公司官网时,公司简介中第一大股东A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因为A是X公司章程中注明的第二大股东。难道X公司和Z基金公司是关联企业?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组前往Z基金公司上海总部进行实地调查,要求其提供公司章程以及x公司购买、赎回Z基金的相关资料,2基金公司以相关业务员已离职、交易系统升级等理由拒绝提供。在检查人员的强烈要求下,Z基金公司最终提供了公司章程。章程表明,x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30.25%)和Z基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1.59%)是同一个公司,x公司和Z基金公司确实存在关联关系。
(四)揭开真相:猜心薄划,只为获取税收利益
为进一步核实该投资业务的实际情况,检查组要求X公司提供投资Z基金的相关资料。x公司辩称,购买Z基金的投资早有计划,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曾经开展过投资Z基金的有关调查,该项投资决策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具有完整的投资审批流程;公司之所以在亏损状态下赎回之基金,是因为急需资金启动另一项投资。
检查组调取x公司《“自有资金投资Z基金”,之尽职调查报告》与内部审批等资料,经过比对和分析,发现两个突破点:其一,2013年7月15日14时x公司收到赎回款,当日16时57分发起新投资计划审批流程,7月18日最终完成审批。从时间上看,X公司是先赎回Z基金,再发起新投资审批流程,这与X公司声称为了启动新投资项目才赎回Z基金的情况不符。其二,尽职调查报告明确载明x公司投资Z基金的策略为收取分红后赎回,目的是提高税后净收益。
经过步步为营地深人调套,检查组终于成功揭开了这个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违法行为的面纱:x公司利用与Z基金公司的关联关系,事先获悉Z基金的分红时间,在基金宣布分红的前一天买入基金,收到分红当天立刻在亏损状态下卖出。X公司将收取的现金红利作为免税收入申报,并将基金赎回接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种“快进快出”的投资方式,其目的不在于获取投资收益,而在于获取税收利益。
二、案件事实
经查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3年,X公司为获取税收利益,进行不真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根据事先知道的分红消息,在Z基金宣布分红前一天买入,收到分红后立刻卖出全部份额,利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现金红利作为免税收入申报,同时将基金赎回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处理结果
经审理,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对X公司2013年7月投资并赎回Z基金相关事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59.2(3989.9——130.7)万元。
2.责令X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964.8万元,并从2014年6月1日起至税款人库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案件疑难
本案中,税务机关从关联关系和避税目的两方面综合认定X公司投资买卖Z基金的行为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安排。
一、认定X公司与Z基金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构成关联关系。本案中,X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30.25%)和Z基金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1.59%)是同一个公司,从而可以认定二者具有关联关系。
二、认定X公司具有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的目的
税务机关从X公司取得的《“自有资金投资Z基金”之尽职调查报告》第三页第六段“由于开放式基金现金分红暂不征收所得税,提高了投资的税后净收益水平,对机构来说,分红后赎回的策略能有效降低赎回价差,提高税后净收益水平”;第三页第七段“通过基金分红合理避税实务分析:某企业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利用资金买人基金1000万元,按20%分红所得200万元,卖出基金所得800万元。交易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0(1000x2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通过投资基金分红的200万元可抵企业的应税所得,抵扣后的税前利润为800(1000——200)万元,相应企业所得税为200(800x25%)万元;则有效合法规避企业所得税50(250—200)万元”,第三页第八段“考虑到申赎成本,选择分红比例越高的基金,避税效果越好”等记载,表明X公司投资Z基金的目的就是通过税收筹划进行避税。而且从投资结果看,投资Z基金的投入大于所得,不具有投资合理性。综上,可以判定投资Z基金的目的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案例评析
本案中,针对企业滥用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查证了涉案企业投资行为真实目的为避税的事实,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成功查处案件。以本案为鉴,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注重对避税筹划项目的检查
实践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以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企业甚至组织专业团队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税收筹划。检查中,要重点关注对企业税收筹划项目的检查,尤其对关联交易要深入调查,防止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缴纳税款。
二、对税收筹划案件的查处应深入分析、综合判断其真实目的
本案中,X公司短期内投资买卖Z基金其目的并非获取投资收益,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而且,X公司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出具的有关报告也表明其投资Z基金的目的在于少缴税款而非投资获利。因此,税务机关认定X公司的投资行为属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安排。在查处此类案件过程中,对纳税人经济活动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对纳税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了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避免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