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2年 > 9月 >
9月
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发文日期:2012-09-27
【字体:    打印本页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