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问题2】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同时符合多个产品标准,应当如何适用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答: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和相关征收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消费税。
一、汽油
(一)税目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4〕93号第三条)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
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
(二)税率
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财税[2015]11号第一条)
(三)计量换算
汽油 1吨=1388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
二、柴油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六条第二款)
(一)税目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二条第二款)
(二)税率
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2979, 0.00, 0.00%)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财税[2015]11号第二条)
(三)计量换算
柴油 1吨=1176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款)
三、航空煤油 0.10元/升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六条第三款)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五条)
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四条)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财税[2008]168号第三条)
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2979, 0.00, 0.00%)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财税[2015]11号第二条)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款)
四、石脑油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六条第四款)
(一)税目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财税[2008]168号第一条)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三条第一款)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三条第二款)
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二)税率
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财税[2015]11号第一条)
(三)计量换算
石脑油 1吨=1385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六款)
五、溶剂油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六条第五款)
(一)税目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四条第一款)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四条第二款)
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二条)
(二)税率
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财税[2015]11号第一条)
(三)计量换算
溶剂油 1吨=1282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七款)
六、润滑油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六条第六款)
(一)税目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六条第一款)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1: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附注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不征消费税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二)税率
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财税[2015]11号第一条)
(三)计量换算
润滑油 1吨=1126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八款)
七、燃料油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第六条第七款)
(一)税目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财税[2008]167号附件2第七条)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2979, 0.00, 0.00%)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财税[2015]11号第二条)
(三)计量换算
燃料油 1吨=1015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