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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 《耕地占用税法规与案例汇编》目录(实时更新)
  • 1.1 立法目的、征税范围
  • 1.2 纳税人的确定
  • 2 单位税额
  • 3 应纳税额的计算
  • 4.1.1.1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4.1.1.2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4.1.1.3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 4.1.1.4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 4.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六税两费”
  • 4.1.3 其他类型的税收减免
  • 4.2 减免税办理;资料留存备查;改变用途的补缴税款
  • 4.3 临时占用耕地复垦后的税收退还
  • 5.1 纳税地点、征收机关
  • 5.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期限
  • 5.3 纳税申报表
  • 5.4 部门协作及税收前置
  • 6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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